作者: 小编 浏览: 日期:2024-01-17
北京农学院是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农林院校。学校创建于1956年的河北省通县农业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北京农学院。学校占地面积约1100余亩,建有千亩大学科技园农场、万亩大学科技园林场。学校先后被授予北京市花园式单位、北京市文明校园、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等称号。
学校共设有11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学部,37个本科专业,11个一级学科和7个专业学位类别。目前,学校有两院院士等特聘教授2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同等级别的领军人才9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获得者同等级别的青年拔尖人才3人。
为适应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学校已形成以农为特色,农、工、管为主要学科门类的学科布局,共有园艺学、林学、作物学、兽医学、畜牧学、植物保护、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风景园林学、农林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学11个一级学科,其中园艺学为北京高校高精尖建设学科,园艺学、兽医学、农林经济管理3个一级学科列入北京市博士点建设计划。学校拥有国家林业草原古树健康与古树文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26个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建有2个国家级、4个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半岛官方体育、5个北京市级、217个校级签约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和2个北京市级校内实践基地。学校园艺、动物医学、农林经济管理3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建设专业,园艺、农林经济管理、园林、动物医学4个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食品科学与工程等13个专业为北京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园艺、动物医学为北京高校重点建设一流专业。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后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且档案、户籍保存在毕业生院校或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二)2024年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档案在京的社会在职人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1.应聘人员应符合北京市及学校就业落户相关工作要求,原则上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入职报到。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要求的引进条件;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须符合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京落户的条件和要求;海外归国人员须符合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2.年龄要求:硕士研究生要求30周岁以下(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要求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1.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登录北京农学院公开招聘系统(),在线注册并按要求填写应聘信息,申报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不可兼报),在线年公开招聘个性化简历》(见附件2)及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证明材料(如:获奖、已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等)。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所填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要求线日。
1.设岗单位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初筛,对照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试人选,人事处进行复审。
2.应聘人员参加学校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考核和心理测试,专业考核包括试讲和面试。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分,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岗位1:3的比例向学校推荐人选(若实际结果不足1:3,以实际入围人数为准)。
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由考试组织单位以电话、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学校不再另行发布公告,对于各环节未通过者不再另行通知。考试过程中,学校纪检、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参与。
人事处对设岗单位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综合评议,投票确定拟聘人员。
学校组织人员查阅拟聘人员档案,对拟聘人员进行政审。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安排拟聘人员体检,教师岗位体检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其他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政审、体检合格在学校官网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聘用后与学校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一)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聘者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凡在应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开招聘纪律,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对已聘用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二)应聘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资格审查、体检、聘用意向协议签订及入职报到等工作,因应聘者本人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影响聘用手续办理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对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过非法组织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对已聘用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